近期,贵州桐梓县一煤矿非法采矿6年、破坏5亿多元矿产资源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当地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作出罚没1047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案件因涉刑事犯罪被移交给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未及时补交材料,导致案件在县公安局搁置8年。
11月25日,举报者杨鹏(化名)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对这起案子不断追问8年后,桐梓警方今年4月回复,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也认为,涉案煤矿非法采矿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已消除,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
“国土局认定它2011年至2017年非法越界采矿。我们2014年就在举报,相当于3年时间里,它一边被举报一边非法采矿。非法盗采国家矿产130多万吨,破坏矿产资源5亿多元,我认为情节严重,应涉及刑事责任。”杨鹏介绍,此事被报道后,当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但目前尚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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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img]涉案煤矿(受访者供图)
煤矿6年非法采矿百万吨被罚没1047万 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案件8年无结果杨鹏介绍,他所在的公司2010年曾前往桐梓县经营煤矿,因矿场地下煤炭资源枯竭,公司放弃了经营。因此,他对矿区的情况比较熟悉。
“2014年,我发现当地一家名为万顺煤矿的企业在无证无许可情况下,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开始进行举报。”杨鹏说,万顺煤矿曾因此被处罚过,但盗采行为一直没有停止。
2014年7月,杨鹏反复向县、市、省举报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调查认为,被举报的开采区域与万顺煤矿被许可的范围不重叠,“如涉及越界开采情况,请桐梓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两年后,桐梓县国土资源局初步认定万顺煤矿涉嫌非法越界开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测量、评估。经评估,万顺煤矿非法越界开采煤炭资源136.78万吨,直接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为51107.4万元。
2017年4月,桐梓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鉴定结论,认定万顺煤矿在2011年至2016年越界开采,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52.3万元、罚款95.23万元,合计1047.53万元;责令立即向审批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调整划定矿区范围。
同时,该局认为越界开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等条款,将该案件移交给桐梓县公安局,并同步移交《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万顺煤矿越界开采资源量价值鉴定报告》。
杨鹏说,案件移交后迟迟没有结果,甚至连是否立案都不确定。 “直到今年,县公安局回复说,他们接收案件并初审后,要求国土局再补交一些资料,但国土局一直没有补交,公安局因此未予立案。”杨鹏说,今年6月,桐梓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市民投诉平台回复,称该局工作人员没有高度重视县公安局的来函要求,对该事项未继续跟踪,以致未按照县公安局的要求补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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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img]涉案煤矿(受访者供图)
检察院详述“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主观恶性小,危害已消除今年4月,案件移交8年后,桐梓县公安局对该案作出结论:经审查,这起非法采矿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非法采矿130多万吨,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价值5亿多元,只按非法所得的10%罚款95万元,最后还把非法开采区调整成合法采矿区,我觉得违背了‘罪罚相当’的法律原则。”杨鹏说,他向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该院进行了详细的回复。
今年7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简称《通知书》)认为:万顺煤矿越界开采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有特定成因,非法采矿的主观恶性不大;其危害后果已消除,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桐梓县公安局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通知书》称,因当地煤炭政策管理政策变化,三家煤矿调整了矿区平面坐标,加上煤层结构特殊等原因,万顺煤矿实在原开采区开采,导致调整后出现越界开采情况;因上述历史原因,造成了万顺煤矿自2001年开始开采区就在采矿许可证界外;依照2015年的开采边界实测报告,万顺煤矿建矿至今开采的煤炭资源属于无矿权设置的空白区资源;万顺煤矿从2010年开始,陆续向县、市、省主管部门申请矿区范围调整,均未得到及时、有效答复和批复。
《通知书》称,万顺煤矿接受行政处罚后,损害得到有效修复;2018年,贵州省国土厅对万顺煤矿调整矿区,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其原本越界采矿区已纳入合法采矿许可证范围。
《通知书》称,万顺煤矿的越界开采,是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进行,采矿许可证均有年审,且每年正常缴纳税款和矿产资源开采金,越界开采行为未得到监督、纠正和制止,企业基于行政行为信赖,对开采行为容易陷入错误认知;万顺煤矿的非法采矿客观存在,但与矿区煤炭储量不清、管理政策多轮调整、行政审批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问题有必然联系。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还认为,县公安局认为县国土资源局需要补正材料,依法需要3日内通知其补正,但在逾期未补正的情况下,依法应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查证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桐梓县公安局对2017年的该案未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检察院依法制发了《纠正违反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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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详细阐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文件截图)
当地正积极开展工作 目前尚无进展 律师称此案已属“情节特别严重”杨鹏说,此事被媒体报道后,桐梓县分管副县长以及相应职能部门正在积极展开工作,但目前尚无处理进展。
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介绍,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关于非法采矿的条款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非法采矿的司法解释,该案中涉案情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类型,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办理中,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上给予减轻。而直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则有明确的情节规定。”李智介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审查办理期间,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只有两种,一种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一种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李智认为,此案非法采矿的规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不符合上述两种不予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李智表示,桐梓县检察院的《立案监督通知书》中,针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阐述了详细理由,比如主观恶性不大、损害后果消失、历史原因导致非法开采等。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6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桐梓县检察院列举的理由并不在规定的6种情形之内。
“国家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力度比较大。违法者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当被追究民事责任。”李智介绍,当地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益组织可以对非法开采者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单位赔礼道歉、进行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11月25日,记者分别联系桐梓县县政府、检察院负责处理此事的分管领导,了解案件的处理进展,以及此前《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中的结论是否有变动。两位领导均表示,采访需要与宣传部门对接。县政府领导发来一个邮箱,记者将证件及采访提纲按要求发往该邮箱,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11月26日,记者根据遵义市政府官网公布的发言人信息,分别联系桐梓县委宣传部、政府办两位发言人。政府办发言人表示,采访需要联系宣传部,并提供了宣传部科室电话。该科室电话无人接听。宣传部发言人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或忙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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