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陷困境,法院调解促双赢
股权转让作为公司经营中常见环节,其有效性及对合同利益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近日,沿滩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当事人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合作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所持公司40%股权,并分期支付对价款。
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后,被告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原告认为减资行为损害其利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在应诉后立即提起反诉,认为减资行为不影响股权转让,原告应继续履行协议,按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在开庭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减资行为是因《公司法》修改后,对认缴和实缴注册资金后果的认知不清,而原告因此担心被告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故双方在沟通中产生诸多误会。
为秉持“调解优先”原则,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与当事双方进行分析和沟通,向双方释明了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区别,并将《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具体涵义予以阐明,分析注册资本骤减的利害关系。
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双方逐渐摒弃对立情绪,同意协商解决,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
此次股权转让纠纷的成功调解,是我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我院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将继续推进涉企纠纷调解和解工作,拓宽办案思路,灵活定纷止争,有效化解涉企纠纷,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