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的燃气账单含有垃圾费?原因竟是→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和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市燃气公司依托燃气费系统及网点按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在用户缴纳气费时一并收取,与市燃气公司应税货物的计价和价款收入没有关联和因果关系,市燃气公司向城市居民用户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是一种受托代征行为,代征款项全额划转委托代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等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加强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县城规划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
二、征收标准按照《荣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荣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荣发改(2025)9号)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1元/人·月征收;个体经营户100平方米以下按8元/户·月征收,100-300平方米按16元/户·月征收,300平方米以上按32元/户·月征收;医院、酒店按2元/床位·月征收;城市居民按8元/户·月征收(目前暂按4元/户·月征收);征收范围外代运垃圾按100元/吨征收。
三、征收主体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荣县税务局为荣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
四、征收方式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费主体,由各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荣县税务局如实申报缴纳。
(二)个体经营户、征收范围外代运垃圾,由荣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代收。
(三)县城规划区内燃气直抄到户的居民,以户为单位按月征收,由荣县川投燃料有限公司负责代收,未产生燃气费的不征收。
(四)低保户、特困人员凭民政部门提供的有效信息,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征收时间
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县城规划区内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法律责任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