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寄语
井井有“法”是自流井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的普法专门栏目,旨在通过解剖真实案例,解惑法律问题,为人民群众带来简单易懂、好学好用的“掌上法律锦囊”。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良法善治向上向好。
帮人代购黄金也能构成犯罪?近日,自流井法院审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敲响警钟。刑满释放人员罗某通过网络接单“跑腿代购”,利用黄金交易“洗白”诈骗资金,为400元报酬最终获刑两年。让我们透过这起“黄金洗钱”案,看清犯罪陷阱新套路。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初,被告人罗某在“飞机”软件上接到上家“虎子”指令,以上游犯罪诈骗所得资金至指定珠宝店代购总价为8万余元的黄金首饰,罗某按“虎子”安排主动添加珠宝店店员微信,并通过微信与该店员联系付款、交接等事宜。与该店员敲定成交总价后,罗某要求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付款,并将多出的款项以现金形式返还。当日下午,上游犯罪分子通过原用于接收诈骗犯罪违法所得资金的账户,向珠宝店老板账户转入84000元,随后被告人罗某返回珠宝店将黄金首饰和剩余款项现金取走交给“虎子”安排的其他同伙,被告人罗某获得报酬现金人民币400元。
另查明,2021年1月14日,罗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自流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流井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被告人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自贡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套路解析黄金因其高价值、易变现、难追踪等特性,近年来逐渐成为犯罪分子的惯用“洗钱”媒介。在上述案件中,诈骗资金通过“代购黄金”这一看似合法的交易完成“洗白”,其核心套路可拆解为以下几点:
01制造合法交易假象犯罪分子以代购黄金为名,利用黄金商户的合法交易渠道,将涉诈资金转化为实物黄金。本案中,罗某通过珠宝店转账支付后提走黄金及多余现金,实质是将赃物与实物资产置换,以切断资金与犯罪的直接关联。
02利用跑腿隐蔽操作上游犯罪分子通过境外通讯软件(如本案中的“飞机”APP)远程指挥,招募兼职代购人员作为中间环节。代购人员仅负责转账、提货等末端操作,与上游犯罪无直接接触,形成“人货分离”的隐蔽链条。上游犯罪分子规避了身份风险,而代购人员沦为“洗钱”帮凶。
03超额转账混淆来源部分商家急于促成交易,忽视“非本人账户支付”、“多转账取现返还”等异常交易特征,未严格落实转账核验、实名登记等反洗钱义务,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拆分、套取资金提供便利。犯罪分子通过超额转账再提现,既能快速转移资金,又可混淆资金来源,极大增加犯罪资金流向的追查难度。
“黄金洗钱”可能触犯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类型:若资金源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则构成洗钱罪;若上游犯罪非前述七类犯罪(如本案上游犯罪:诈骗罪),则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醒
帮助他人转移来路不明的资金,即便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只要存在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面对犯罪分子利诱,应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使跑腿代购等日常行为变成增加犯罪资金流向的追查难度、掩饰罪行、隐蔽真相的工具,坠入沦为犯罪“隐形帮凶”的深渊,悔恨终身。
同时,请广大黄金商户提高风险识别意识,谨慎接收大额订单,规范收款流程,拒绝来历不明货款,拒绝大额代付、代取等可疑操作,并妥善保存完整交易记录。若发现疑似洗钱的异常交易行为,应重点核实资金来源,必要时暂停交易并报警,协助司法机关溯源核查,助力斩断“黄金洗钱”黑产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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